“防火卷帘失效、控制室无人值守”这些场所消防违法被查处
案例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2月12日下午,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对呼和浩特市某广场进行暗访检查,发现该购物广场:
1、测试联动时防火卷帘无法正常下降;
2、测试联动时没有断电。
3、消防控制室主机排烟口编码不全。
4、一层阿迪达斯店内喷淋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
5、九层萍姐火锅店内一处喷淋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
6、室内消火栓无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对该广场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处以37000元罚款。
案例二
绍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5年4月2日,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由该公司负责管理的一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员值班值守,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款之规定。
办案过程
2025年4月2日,柯桥区消防救援局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对该小区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随即启动现场取证程序,并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时,监督检查人员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确认了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的事实及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该物业负责管理的小区共9幢建筑,更高 建筑层数为15层,建筑高度约45米,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较高,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可能导致火灾初期处置延误。根据调查取证收集的事实依据,结合自由裁量判定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案例三
绍兴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柯桥店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5年4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中间西侧安全出口锁闭,且无法当场打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办案过程
该超市经营场所面积约5700平方米,场所内共有5处安全出口,其中中间西侧安全出口无法当场打开,且截至执法人员结束本次执法前都无法正常开启安全出口,结合自由裁量判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四
绍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5年10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局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核对原行政审批平面图纸,发现该单位营业场所平面布置有调整,且扩大使用经营区域未办理行政审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办案过程
该单位原于2021年通过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因经营实际,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并变更场所整体格局,在装修中将原先图纸阴影区域(非原先审批区域)设置为功能性用房,扩大了经营区域,鉴于该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检查结束后主动停止营业场所的使用、营业,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九条 款 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结合自由裁量判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来源:信网、绍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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