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丁戊类厂房采用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材料表中标注应急照明时间30分钟,是否满足要求,不需要增加额外时间吧?
回复:丁戊类厂房、非集中控制型,应急30min完全满足国标,不用加长至60min。
理由如下:
一、规范依据
(GB50016-2014(2018版)10.1.5、GB51309-2018第3.2.4条、GB 55037-2022第10.1.4条)
应急蓄电池持续时间如下:
大于100m的民用:≥90min;
医疗、养老、超大公建、大于2万㎡地下:≥60min;
其余所有建筑(丁、戊类厂房在内)≥30min(0.5h)。

丁戊厂房火灾荷载极低、难燃、不燃、人员疏散快,所以≥30min即可。
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依据GB51309-2018,对于非集中控制无额外叠加时长要求,只有集中控制型系统非火灾延长点亮(3.6.6条),才需要在基础时长外加日常断电点亮时长;非集中自带蓄电池,火灾有效续航保证30min即达标,主电意外断电短时耗电不占用火灾应急时长。
材料表标注应急30min符合规范,图纸、清单不用修改、不用换60min灯具。
三、以下两种例外才需要≥60min
厂房地下室建筑面积>20000㎡,地下区域应急≥60min;
厂房内设置医疗、养老等特殊附属用房,该局部区域提升至60min。



苏公网安备320581020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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