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用规范从开始发布至今已经3年多,但仍不时看到有朋友提问:废止的条文该如何执行?
阚强老师在《消防通用规范实施过程中常见问题探讨》中,提了规范实施过程中的3个注意事项,其中第3个注意事项就是关于这个问题。
一、废止的最新解读
下图来自阚强老师的课件:

讲解内容要点如下:
如果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通用规范条文重复,执行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
如果通用规范和以《建规》为代表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矛盾,以通用规范的条文为准,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废止。
如果通用规范的要求反而比《建规》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低,即《建规》等标准的要求严于或者高于通用规范,现行标准的条文仍保留为推荐性条文执行,不作为强制性条文。
这相对于官方宣贯中对“废止”解释的4个“当”,更加清晰明了。
下图来自原先的官方宣贯:

二、举个例子
笔者曾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学习(12)——官方宣贯观后感》中举过一个例子:
通用规范第7.1.4条规定,疏散出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而建规原强条第5.5.18条规定,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两者的规定不一样,该如何执行?
笔者的理解是:建规规定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和通用规范0.8m的关系当属于“不一致”,但又“不低于”通用规范的标准,到底是废止还是不废止?
这个问题按照官方宣贯无法给出答案,但按照最新解读可以轻松得出结论:由于建规的规定高于防火通规,应继续执行建规的规定,虽然不再是强条,但“应”值条款同样要严格执行!
三、以谁为准?
笔者基于通用规范前言,以及住建部的官方答复,给出下面的结论:
已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不再是有效条款,当规定与通用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通用规范;
在现行标准修订前,原非强制性条文,仍为有效条款,当规定低于通用规范时,应执行通用规范;当规定高于通用规范时,执行原规定。原“宜”字条款酌情处理。



苏公网安备32058102002172号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