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什么,火警总线回路和联动电源回路不能共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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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敷设均参照《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第72页的示例进行设计与施工(详下图汇总表)。同为DC24V的总线回路和联动电源回路是允许共管敷设的。

没想到,突然有审图认为共管设计违反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以下简称《设通规》)第12.0.15条。理由是条文中出现了“不同电流类别”的描述,由此解读为总线回路和联动电源回路属于不同电流类别,必须单独布线。

网上有相关文章讨论。如果你使用AI进行问答的话,大致也会给出这样的解读:
“报警总线回路:信号传输、脉冲直流、毫安级、阻燃/耐火线缆。联动电源回路:功率供电、稳恒直流、安级、耐火线缆。因此两者属于不同电流类别。”
倘若真是这样理解,那可不是简单的变化,何况还是通用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当然有不少同行认为这样的理解是对规范的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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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通规》发布实施已过3年,不论是规范的条文说明、配套实施指南还是官方的宣贯,均没有对“不同电流类别”的定义进行说明,也没有官方文件明确总线回路和联动电源回路属于不同电流类别而不能共管敷设,也没有公告14X505-1-P72的表格不能再采用。这样的解读依据不足。
《设通规》虽然是全文强条规范,但其条文并不是全新编制的,“不同电流类别”也并不是 出现在《设通规》条文中。
不妨梳理一下这一条文的历史沿袭。
网上可以查到《设通规》的征求意见稿,从其编制依据可知,12.0.15条来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11.2.5、11.2.8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的3.2.4条、3.2.15条。

先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历史版本中相应条文的变化:
GBJ 116-88中, 出现“不同电流类别”的描述。其条文说明未作相应的解释。

GB 50116-98中,取消了88版8.2.3条。
GB 50116-2013中,对应条文为11.2.5条,并为强制性条文,但没有了“不同电流类别”的描述。

再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历史版本中相应条文的变化:
GB 50166-92中对应的条文是2.2.4条,按其条文说明可知该条文直接引用了GBJ 116-88第8.2.3条。

GB 50166-2007中,对应的条文是3.2.4条,和上一版本基本一致,并为强制性条文。

而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中,对应的条文为3.2.12条,和上一版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不再采用“不同电流类别”,而是改为了“交流与直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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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追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设通规》12.0.15条中的“不同电流类别”,就是从GB 50166-2007第3.2.4条而来,而它最早出自GBJ 116-88第8.2.3条。各版本规范均未对其定义做出说明。
2、现行版本的GB 50016-2013和GB 50166-2019中均不再采用“不同电流类别”这一词汇。
3、对比GB 50166的2007和2019版,可以看出“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就是对应“交流和直流的线路”。
4、至于为什么《设通规》采用了GB 50166-2007而不是GB 50166-2019上的条文描述,是因为《设通规》在2018年就完成了送审稿,当时GB 50166-2019并未发布实施。
5、从1988年到2022年,规范均允许火警总线回路和联动电源回路共管敷设。虽然《设通规》确实又使用了“不同电流类别”这一词汇,但不可能不加说明地有了其他的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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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说14X505-1-P72的表格是针对GB 50016-2013第11.2.5条的图示,时间已经久远。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实施指南》第57页,对3.2.12条的解读就明确了:“探测总线和联动总线合用的系统,探测总线和DC24V电源总线可共管、同槽孔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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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奥卡姆剃刀原理,从规范条文的历史沿袭这一角度得出的结论,就是最简单最直接的理解。
至于有担心共管敷设,联动电源回路会对总线回路造成干扰,或者其他担心的问题,我想就已经没有再多争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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